突发!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20年监禁

2020-11-22

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4项罪名,周五(20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20年监禁。

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2013年照片)

报道指,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周五早上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作出上述判决。

54岁的李怀庆是重庆市当地人,被捕前为重庆某典当公司的老板,目前羁押在重庆江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警方于2018年1月31日,突然以涉黑罪名刑拘李怀庆;其名下公司、妻子包艳及与胞姐资产及帐户,同年2月被警方以打黑名义冻结, 涉及过亿元。

重庆市检察院同年4月将李怀庆的罪名改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控他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7次在微信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李怀庆在2018年初与家人及几名公司员工被重庆警方拘捕,其后李怀庆再被指加入了一个名为「环球实报」的微信群组,又转发过一些提及「暴力革命」的录音及批评政权的文章,被控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据了解,李怀庆的律师2020年5月向法院提出11份有关案件相关人员出庭及鑑定的申请。根据法院通知单,李怀庆一方最多只能有两名相关人员出庭。

根据经济网资料显示,李怀庆曾任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专家顾问理事会 常务理事,可见是个与政界关联密切的人物。

李怀庆旗下有多家公司,涉及动产质押典当、代理销售保险产品、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化工产品、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公司拥有自有土地40余亩,固定资产过亿元。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表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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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介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20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4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经查,李怀庆加入了一个名为「环球实报」的微信群组,转发过一些提及「暴力革命」的录音及批评政权的文章,重庆市检察院指控他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7次在微信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下面介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诱惑、鼓动群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所以说任何企图以各种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是对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必须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无中生有,编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对事实进行严重歪曲,以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目的的行为。

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编造、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歪曲、诋毁、污蔑、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其他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以外的方式。行为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都旨在鼓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或者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论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本罪。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二、罪名认定

(一)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

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

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三、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陈律师说法】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至今没有权威、科学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这也导致了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但是我们每个公民必须都严守法律底线,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消息从我们自身传播出来。

https://lawyers.66law.cn/s2315517188f4c_i85434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