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主义(Kantianism)是一种义务论(deontological)的伦理。

康德主义的创立人是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

康德认为,功利主义伦理在方向和路径上完全是错误的。他拒绝功利主义那种“蛇形线圈”似的思维和不确定的标准。他认为,确实有一个所有各种道德义务基础的基本原则,但绝不是功利的标准。康德称这种超越其他各种道德标准或者说从所有道德标准中抽象出来的原则为“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其中两条“绝对命令”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第一条,即所谓的“第一公式”,“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

第一条绝对命令被认为与“黄金规则(Golden Rule)”,即“像自己希望别人对待自己的方式一样对待别人(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或者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具有相同的含义,被康德认为是其所有伦理体系的基础。

第二公式为“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康德认为,所有人,基于其人道的美德,具有天生的尊严,因而作为理想的造物,应当受到不仅是别人,而且是自己的尊重。

因而,绝对命令要求我们,应当将每一个人都作为我们行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基于此,每个人均有对他人和对自己的义务。康德进一步把义务分为两种,即完善义务(perfect duty)和不完善义务(imperfect duty)。

完善义务要求我们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对此没有任何的例外;在康德的道德体系中,我们对他人的主要完善义务包括:不伤害无辜者;不说谎;信守承诺。因为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就是把他人仅仅作为手段的行为。

不完善义务则要求我们追求或者推动某种目标,比如他人的福祉,但不能以牺牲完善义务为代价。

因而人负有四个层面的义务,即对自己的完善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善义务、对他人的完善义务和对他人的不完善义务。

康德这样来例证完善义务和不完善义务,“当我们把任何人仅仅作为行为的手段时,我们就违反了完善义务。当我们没有把他人作为行为的目的时,即使我们并没有主动的将其作为手段,我们违反了非完善义务。”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德不反对我们基于一定的目的将他人作为手段,而是反对我们仅仅将他人作为手段。

任何人不能以科学的、社会的、公众的、国家的、个别阶层或者人群的利益,来强制任何人参加人体试验。违背参与者自愿的行为,虽然有崇高的利益作为招牌(根据功利主义伦理可能是正当的),不仅违反了完善义务,而且违反了不仅仅将人作为手段的绝对命令,因而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