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2024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男,24岁)在某高校图书馆内,与女同学李某在同一自习室内学习。根据李某陈述,张某多次以“令人不适的目光”注视其身体,使其感到“受到侵犯”。
李某虽未明确表达反感,但在事后通过心理咨询,被确认“感到被强奸的羞辱感”,遂报警。
经警方调查,张某无任何肢体接触,也未进行语言挑逗,但其“凝视时间长达15分钟,且目光多次落在李某腿部与胸部区域”。
法院认为,尽管张某并未对李某实施任何实质性行为,也无胁迫手段,但根据“凝视本身即是意图控制女性身体”的新型解释,已构成“强奸未遂”。
法院判决如下:
鉴于被告张某主观意图不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