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裁判文书不再规模性地公开,对法学研究与教育的影响可能还在其次。
关键在于,裁判文书公开承载着法治的目标。
司法本身属于裁断性的权力,除特殊情形外(比如涉及未成年人,涉及国家秘密等),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相应理由加以公开,原是司法的必有之意。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个案的处理,向公众传达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的一般信息,从而避免类似的纠纷反复出现并不断涌入司法系统。
换言之,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法条与相应裁判的公开,才能有效地实现。
我的同事何海波教授把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裁判是“良心活”,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第二,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看到,绝大多数判决是经得起检验的。
第三,明晰法律规则。判例是法律的最好说明、行动的最好预测。
第四,促进社会信用。法院裁判能够提供市场交易所需要的信息。
第五,辅助领导决策。科学决策有赖于良好的“数目字管理”。
诚如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