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局长,白队长,你们是执行教法还是国法?
  被割大动脉的伪先知 2017-04-12 08:51:01
  作者 惊鸿
?
  今天,笔者网上看到了一条微博,看完之后,感慨万千。
  ?
  山东省临沂市剡城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官方微博@剡城发布 4月7日发布了一条微博,原文是:“经从公安机关获悉,郯城县居民侯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诋毁、侮辱宗教信仰的言论。4月7日侯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因为诋毁、侮辱宗教信仰被公安机关拘留?笔者差点以为眼花看错了。笔者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也知道,中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针对宗教侮辱的相关罪名。假如说这个人是侮辱了特定的信教个人,应该由被侮辱的个人进行相关的司法诉讼,而不是直接由相关的公安部门直接拘留,这于法无据。但是,假如并没有针对特定个人,只是针对某个宗教进行批评、批判,那这个人有没有罪,就应该看他发表相关言论的时候的场所。而根据@剡城发布 公布的信息来看,此人发布信息的场所是出于网络空间(微信朋友圈),很显然,这名侯姓公民发表相关批判宗教的言论并不是在宗教场所中。所以,该侯姓公民是否有罪,还需商榷;但是很明显,公安部门“依法”拘留侯姓公民的行为有失妥当。
  有那么多人在网络上、在现实中非议党和政府、恶毒攻击党 和 国 家 领导人,网监等相关部门选择性失明,骂宗教却刑拘了,这是什么道理?但有时候,现实就是如此荒诞。
  中国是什么国家?《宪法》总纲第一条有明确定义。
  而《宪法》24条与36条的相关条文。
  ?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而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唯物主义,中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治国的无神论国家。而中华文明几千年历史上,也一直是一个世俗国家。很明确了,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与官方意识形态是无神论,这是毫无疑问的。
  当然了,有人会质疑,那这不是有违《宪法》第36条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吗?其实不然,《宪法》第36条是就公民个人范畴的宗教信仰自由,与中国时一个坚持马克思唯物主义的无神论国家的观点,并不矛盾,主流意识形态不是全部的意识形态。
  笔者在微博上看到了针对此事的评论,觉得十分精确,把观点分享给大家。
  1、共产党员不可信教,老百姓拥有信仰自由,但信仰自由包括信的自由与不信的自由,信的自由里包含了批评不信的自由;不信的自由里包含了批评任何宗教的自由;
  2、宗教是所谓一个整体概念、并非是自然人,并无名誉权,任何侮辱、批评某特定或者非特定宗教本身的行为,只要不是侮辱具体信教群众,从理论上无法申告,不然您让上帝、释迦摩尼、老子或者安拉自己过来告;
  3、中国是世俗国家,在这一点没有改变前,不需要宗教警察;
  4、任何打算国家权力使任何宗教凌驾于国家法律、政权之上的行为,都必须警惕,露头就要打击,别人不说话我也会说;
  而马克思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明确提到:“它(宗教)是人民大众的鸦片。废除作为人们幻想当中幸福的宗教,就是实现他们真正的幸福!”
  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也明确提到“所有的现代宗教及其教会和各种宗教组织都无一例外地是资本家进行反动活动的工具。”
  毛泽东主席也曾经说过:“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为了以唯物论战胜唯心论,毛 倾注了极大的精力在全党和全体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在中国共产党内,始终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的原则。正由于我们党在宗教工作和统战工作中,从未放弃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导地位,始终保持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才使我们党牢牢掌握了统一战线的领导权,赢得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笔者想问问,马克思、列宁、毛主席,算不算是侮辱宗教?要不要剡城县当地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中国共产党是坚持批判宗教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政党,要不要把中国共产党也打成违法组织?如果是这样的话,那笔者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愿意首先被剡城当地警察“请喝茶”。
  也就是说,批评、批判宗教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而每个中国公民都有权利选择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这些都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我们党始终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更何况是宗教。在社会主义国家,企图将任何宗教立于不可批评的地位,都是不可接受的,也与保证言论自由的宪法精神相违背。
  宗教,作为人类从蒙昧时代起衍生的典型唯心主义思想形态,有其存在的历史性原因。这也就决定了,坚持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党和政府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力禁止宗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批判宗教。理由很简单,宗教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与演变中,有其积极一面,也有消极一面。我们要充分发扬宗教的积极一面,也要坚决抑制宗教的消极一面。因此,作为批判宗教的消极一面的宗教批评同样是宗教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部分学者就曾经指出“为发挥宗教在现代社会的积极功能服务,宗教研究需要由宗教批判转向理解宗教”,这是典型的别有用心。企图对作为我国的主体意识形态的马克思唯物主义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攻击。
  宗教信仰一方面能起到慰藉信众心理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原因。著名天主教神学家潘尼卡就曾说:“过去,宗教是其追随者内在和平的因素,同时也是他们与外人进行战争的因素。”
  具体而言,在中世纪的欧洲,就曾经多次爆发因为同一宗教不同派别之间的教义冲突而引发的大规模战争,比如说著名的三十年战争。而伊斯兰教在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号称佛国的西域(新疆)的传播过程中,动辄以残酷暴力、血腥压迫的手段强迫当地百姓改信伊斯兰教。人民日报2016年6月3日第11版发表的《新中国使新疆各族人民真正享用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一文中,就对此事有过详细描述。而已经基本中国化的佛教与本土宗教道教也曾经有过黑历史。东汉末年太平道领袖张角发动的黄巾起义涂炭生灵、汉传佛教的过度发展干扰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进而导致的“三武一宗”灭佛行动、西藏地区的原生宗教苯教与藏传佛教之间旷日持久的斗争等等都是如此。近年来,相当多的报刊只许刊登给宗教唱赞歌的东西,不许刊登批评宗教、揭露宗教阴暗面的文章,这是绝对错误的风气。党和政府有义务让人民正确理解宗教的消极一面,媒体同样有权利与义务去揭露宗教的消极一面。也正是因为宗教的不足和负面作用才使得学界和普通大众对宗教多有批评、甚至是全盘否定宗教。
  而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微博上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女性网友@绿教的秘密,在2017年4月6日,就曾经被叫到她所在城市的派出所,以挑拨民族仇恨、侮辱伊斯兰教的名义拘留12小时,里面提到了“马局长”。具体情况,可以在微博上搜索相关账号了解具体情况。
  或许,他们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处罚。
  但事实上,宗教≠民族,这是原则,以上述法律为依据对宣传去极端化工作、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网友进行线下约谈、拘留的行为,都是绝对错误的,属于严重的权力滥用行为,涉嫌极端宗教势力严重干涉司法行政体系,这是严重的政治错误。此外,以“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名义对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网友进行拘留,也涉嫌族教绑定。而族教绑定是在反极端工作中的两面人惯用的手段之一。这位女性网友所遭遇的情况,当地公安部门已经涉嫌助长宗教极端主义泛滥。
  说到这,笔者想起一个事情,网上曾经流出过一个视频。山东临沂当地的某座清真寺的寺管人员马某某曾经公开宣称:“南北道书记算个dior,清真寺我说了算。”
  ?
  看看,此人嚣张不嚣张?我国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拥有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权力,到这位马XX这里,一下子就给剥夺了,这才是严重的违法乱纪事件吧。
  临沂能够出现无视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的宗教神职人员,现在出现严重违宪违法的“宗教警察”也是可以预期的事情。
  笔者写到这,就联想到了一件事情。
  前不久,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订的第68条是由原版本的第47条改编而来。
  ?
  乍一看,只是增加了对“宗教的歧视与侮辱”的处罚。但是这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尊重宗教自由,倡导不同信仰的人们和平共处,这一条似乎并无不妥。然而,法乃天下公器,对法条的认识,绝不能僵化地停留在表象文字层面,而是必须历史的、现实的审思其指向、效用、背后的意识形态,并从操作层面思考其效果。如此来看,第68条的问题非常严重。
  假如此修正意见稿成为定稿产生法律效力,涉及宗教话题被拘留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被下放给基层派出所。哪怕只是抱怨楼下清真烧烤摊扰民、在街上发现并举报穿着极端宗教服饰黑罩袍吉里巴甫的人,很可能就会被基层的那些警察们定为侮辱宗教。想想之前西安的白队长们、济宁城管的米队长们撕春联的嘴脸吧。想想都觉得不寒而栗!
  短短的“宗教的歧视、侮辱”7个字,牵涉出的却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也就是,什么是具有合法性和号召力的意识形态。我国是以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唯物辩证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共有的两个字就是“唯物”。唯物主义不承认神的存在,对不管是“上帝安拉”还是“三清如来”,统统不承认,而这,或可直接构成第68条的处罚条件,即“侮辱、歧视宗教”。
  第68条毋庸置疑地为宗教站台,与《宪法》作对。其结果,就是让“依宪者违法”,这多么可悲!且不说怎么“依法治国”,一个第68条足以把作为“国之公器”的法律体系自身搞乱。
  如果这条法律通过,那将造成严重的文字狱,让社会各界对于宗教噤若寒蝉,只能阿谀奉承。与习 总 书记“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的讲话精神背道而驰,对于我们党的意识形态基础的合法性造成沉重打击。
  而这种严重违宪、违背中央精神的法条能够被塞进公安部修订法律的意见稿中,让我们不由得心生警惕。到底是起草法律草案的相关人员法律水平低、政治觉悟不够,还是我们党和政府已经被那些鼓吹宗教极端主义的两面人已经严重渗透了呢?
  如果是前者,那还好;如果是后者,那就意味着,这些极端宗教势力在体制内的代言人可以通过立法形成一种“顺教者昌、逆教者亡”的社会氛围。这种后果是难以想象的。此条法律一旦通过,对于中国社会而言,无异于是灭顶之灾,将使社会主义中国倒退回中世纪的宗教神权国家。
  ?而一位网友对此事的评论也让笔者不寒而栗。
  “确实,这种条款能进入公安部意见稿实在不可思议,更感到寒光闪闪,因为说明了极端宗教实力侵入党内已经非常深入了!负责内部安全的情报机构该好好调查混进党内的极端宗教势力,这事关中华民族生死存亡和长治久安!这种条款一眼就能看出其心可诛!!!”
  笔者希望这位网友是杞人忧天。但是严峻的现实在提醒着笔者,这位网友可能并不是信口开河,而很可能是确实存在的情况。
  前几年,在网络不发达的环境下,严重违宪的《刑法》第249条~251条已经被别有用心之徒塞进了法律条文里。而近年来,某些势力强力推动涉嫌违宪的宗教立法,也在习 总 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干预下、在广大网友的声讨下,不了了之。
  但是,这些混迹在体制内的两面人,仍然不死心,想要推动一系列违宪的宗教法律,这对于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对于我们党的纯洁性、对于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都会构成严重地威胁。
  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体制内的两面人带来的危害可能远比想象得大,这种危害甚至超过了党和人民在正面战场上面对的恐怖分子。而新疆目前正在推进的去极端化工作,也是为了打击体制内的两面人。新疆区委陈 全 国书记曾经表示“严厉查处反分裂斗争中的两面派、两面人”。新疆各级机关也在依法对两面人进行打击。
  但是两面人的危害远远不止于新疆一地,对全国各地都会造成严重地威胁。各地的相关部门都应该对此保持清醒认识。《新疆日报》今日刊发了题为《高度警惕反分裂斗争中的“两面人”》的重要文章,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体会。无论是体制内的还是体制外的,每个人都应该保持清醒认识,这不仅是为了这个国家,也是为了自己。
  同时,全国各地的相关部门人员都能够时刻记得自己身为中共党员的使命,时刻记得自己身为人民公仆有义务去保护人民不受极端宗教势力的伤害。
  ?
  斗争是长期性的,也是相当漫长的;虽然最近听到了太多太多泄气的消息,也有点心灰意冷。但是笔者不会放弃,哪怕是被“宗教警察”请喝茶也在所不惜。我们要有希望、有决心、有意志,相信这场与极端势力的斗争终将结束,而胜利必将属于真正的爱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