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群认为契约论有两种即以霍布斯与高契尔为代表的自利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以及由卢梭、康德、罗尔斯为代表的非自利契约论(contractualism)。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从自利的理性人的自我立场出发,以自我利益的维护或增进为目的,来确立契约或通过契约同意确立道德与政治原则。后者则从订约人的共同立场或共同需要出发,依据公平与互惠合作的理想,来确立契约或同意,并依此确立道德与政治原则。

契约论有三个一般特征。

第一,契约论者有一个“自然状态”的假设,这种假设承担着论证的逻辑起点的作用,作为一种寻求契约共识的理想条件,基于这个起点,通过某种公平的协商以达成某种协议。

第二,契约论是一种自由意志论,其强调的是人们自愿进行一种协商,一种讨价还价,在摆脱了其他人的意志的强迫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自主的选择。

第三,契约论是在确立一个自然状态或类似于自然状态的前提下,对参加订阅契约的各方的动机与达成协议的合理性的描述。由于摆脱了外在意志的干预,也就不得不对本然的人以及通过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进行预设和描述。

第四,在契约论传统中,道德原则与政治原则必须是通过在契约中被一致同意而达成的才能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这种契约论的合法性是对君权神授的合法性的替代。也意味着人的主体性的确立,为个人权利提供了基础。

由于认为人人者是平等的个人,自然状态中自主的达成了契约结成了社会,契约论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如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但是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受到了如功利主义与历史学派的攻击,他们都否认自然状态的真实存在,功利主义认为道德与政治原则的确立不是来自于人的自然权利,而仅仅是由于功利的原因。而历史学派则认为所谓的自然权利所蕴涵的是一种超越历史时空的永恒权利观众,但人的权利的存在往往与特定的历史环境相关,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权利意识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冲突的,现在所认为的永恒权利观在未来的某个时候也可能不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永恒的权利观。

龚群认为,如施特劳斯等的历史学派的反驳是有问题的。首先,对上个世纪对人性的践踏和对人类的屠杀的反思后的否定,正是体现了自然权利说对个体的价值的肯定。其次,自然权利论对现代社会作为个体主体至上的民主社会提供了基础,而传统社会是一个臣民社会,其中只承认君权的绝对性的观念已经不能为现代社会相融了,另外,看起来是历史虚构的自然权利观念却正好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反映了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和要求。

作者:Alexa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