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被拘留事小,伤害了“民族宗教感情”事大

  原创 2017-07-20 民民 天涯何处是神州

  2017年7月16日中共河北省献县县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在发布了一条情况通报,主要内容如下:

  村民康某政、康某为2人到清真寺领取劳务费,因无知发表“严重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言论”;

  部分回族群众因此到淮镇清真寺集结,表达不满情绪;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15天处罚;

  县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处理,要求公安机关和民宗部门对此严重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沧州发生这种事一点也不奇怪,毕竟著名的清真小学课本就是在沧州出版的。话说回来,既然“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后果如此严重,应该如何避免“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呢?

  新华社发布《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其中:

  30、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看来“猪”肯定是“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了,不然央视为何要把民谣改为“二十六,炖牛肉”呢?那是不是只要避免了“猪”有关的东西被“穆斯林民族”看到、听到、闻到、接触到,就不会“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了呢?

  2017年2月17日,微博上“窗含西岭雪8923”网友发了一条青海乌兰县希里沟镇清真大寺的假期冲击班的微博,结果收到了网安大队的私信,说这个微博引发了不良评论,严重影响民族感情,要求他删除微博。

  微博爆料,因为郑州市某圆通快递网点贴出的一张禁止邮寄的一系列违禁物品的标示图。此事印发了当地穆斯林群体的围攻,最后在这些穆斯林的直接监督下,在网络上公开发布道歉信和道歉录像声明。

  山东省临沂市剡城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官方微博@剡城发布 4月7日发布了一条微博,原文是:“经从公安机关获悉,郯城县居民侯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诋毁、侮辱宗教信仰的言论。4月7日侯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2017年4月21日,白沟簋街仔仔音乐烤吧被某些不法分子打砸以后,一个网名“相信自己”的陈某因发表“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言论,被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抓捕,并处以法律规定最高标准的拘留和罚款。

  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的述职报告中,讲述了在《陕西省志》人物志“白彦虎”辞条的编纂过程中,令人错愕震惊的一段事实:

  为了查清这段历史,准确表述白彦虎与阿古柏的关系,编纂人员遍查工具书。多数工具书中除了分别运用“投降”、“勾结”两词外,还有一些书籍中表述为“投靠”。“投靠”一词,比起“投降”、“勾结”要平缓一些,于是在2002年的修改稿中采用了“投靠”的提法。然而,省伊斯兰协会的同志看了,仍表示不能接受。

  ......

  我们用《中国回回民族史》一书的观点和材料重新修改了白彦虎传,伊协的同志表示满意。

  唐山市开平区,十几名宁夏籍回族人员通过网络招聘信息到该企业应聘无果,引发群体不满,要求企业补偿食宿、误工费用,围堵了企业办公楼,在企业多次解释下,该群务工人员仍未撤离,导致双方发生了对峙。

  2017年7月20日,甘肃平凉回民要求财政资金拨款建新清真寺,为此围堵省委大院。

  林觉民在《与妻书》里说:“天灾可以死,盗贼可以死,瓜分之日可以死,奸官污吏虐民可以死,吾辈处今日之中国,国中无地无时不可以死”。从上面各种新闻可以看到,在网上发表言论、史书编纂、企业招聘都可能会“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真是吾辈处今日之中国,国中无地无时不可以“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

  希望相关部门和“伊协的同志”尽快出台“伤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规定,让广大群众知道哪些话不能说、哪些事不能做,不然个人被拘留事小,伤害了“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事大啊。

  鞠躬尽瘁为国忧,华夏复兴望君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