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伊斯兰教中国化呈请政府的建议

  原创 2017-07-26 微博:意象中国 暗战反恐

  近些年来,由于改开初期制定并长期执行的民族和宗教政策存在方向失误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及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伊斯兰教与中国部分少数民族捆绑式发展和伊斯兰教过度介入社会世俗生活,大建阿拉伯风格清真寺、滥用阿拉伯文字、穿戴原教旨服饰、蓄须、泛清真“认证”等伊斯兰化趋势粉墨登场,并出现了割礼、荣誉谋杀、恐怖袭击等极端化现象(就差没有爆发暴乱了),局部地区甚至出现伊斯兰教组织执行沙里亚教法、私闯民宅查禁酒肉的违宪“执法”行为,其它宣礼扰民、单向尊重、通婚劝教、欺行霸市、切糕讹诈、工地敲诈、占道经营、违法有恃等不法行为就更是屡见网络(各大新闻媒体是集体噤声不敢报道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而政府部门对这些不法行为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为息事宁人偏袒处理、或者压根就不敢管,导致社会大众对政府所制定民族和宗教政策的评价降低和对政府解决宗教问题能力的感观恶化。

  从古今中外的过往经验来看,虽然大多数伊斯兰教信徒穆斯林不是恐怖、暴乱分子,但是恐怖、暴乱分子大多数是穆斯林,伊斯兰教与世俗社会存在普遍冲突,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是一个多神信仰多宗教共存的世俗化国家,但伊斯兰教是一神信仰排他性宗教,如果政府不加以管制和引导,伊斯兰教在中国很容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宗教是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事情,宗教组织的快速发展无疑会对国家政权构成威胁,政府必须限制宗教的无限扩张,尤其是需要警惕伊斯兰教这种高度组织化、对建立政教合一政权充满原教旨主义冲动的宗教。如果放任这种外来的伊斯兰教在中国无序泛化,必将积蓄社会矛盾,引发宗教冲突,妨碍民族融合,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就中国来说,自从伊斯兰教唐末进入我国以来,已经先后发生过多次暴乱或反叛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我国伊斯兰化趋势明显的今天,政府有必要正视国内外伊斯兰教势力正在利用政府的宽大政策对中国进行伊斯兰化的事实,并矫枉取直拨乱反正,改弦易辙鼎故革新,推进中国伊斯兰教的中国化改革,将伊斯兰教的发展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总体目标是杜绝信仰宗教给信教者带来额外的现实好处,确保宗教发展的非功利性,引导社会往世俗化方向发展。

  废除一切违背宪法原则或不公平的或弊大于利的民族和宗教政策,重新颁布平等互助、对等尊重的民族政策,不承认民族与特定宗教的必然联系。

  制定宗教管理法,禁止宗教对特定民族的一体捆绑,坚持伊斯兰教必须中国化的原则,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领导中国伊斯兰教进行中国化改革,回归伊斯兰教在明清时期与中国儒家理学相融合的中国化传统,弘扬其教义讲中道、和平、宽容的正面因素,引导穆斯林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伊斯兰教的存在和发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有鉴于此,本人怀着无比的热忱,不揣沟命海心,位卑未敢忘忧国,夙兴夜寐多时,并综合数个平台网友观点,郑重提出以下几大建议,期望为国家立法制定宗教管理法对伊斯兰教进行有效管理、推进中国伊斯兰教中国化发展提供内部参考:

  一、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和民族观: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地位平等、五十六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世界上实现富强的国家,其民族的文化都是不断交流扬弃不断融合发展的。纵观中华民族 5000年来形成的过程,就是在历史的长河中由成千上万个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族群不断交流融合,逐渐汇聚成 56 个民族,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如果各民族狭隘保守自己的文化传统,就会导致固步自封,最终不是失去活力,就是产生矛盾,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繁荣。相反,各民族不断交流融合,就能实现和谐共生持续发展。因此,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五十六个民族必须团结互助交流融合,共同繁荣展,共享国家荣耀。

  二、从宪法、法律、政策上,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社会法治观念,逐渐废除各种因宗教信仰和民族身份不同而制定的差别待遇和偏向政策,杜绝公民仅仅因为宗教信仰和民族身份而存在的特殊利益获取途径。

  因为从现代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一个人格独立的个体,承担同等的公民义务,享受同等的公民权利,如果基于民族身份和宗教信仰不同而给予少数群体特殊对待,实质上是对主流社会其他普通公民或主体民族的变相歧视,会人为制造差异和隔阂,甚至骄纵一些地方受此政策照顾的少数群体产生高人一等的错觉,非但不主动融入主流社会,还以外来宗教为纽带抱团搞去中国化的民族认同,导致族群隔阂社群隔离,造成不良社会氛围妨害社会秩序,不利于中华民族的一体化融合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违背了制定那些政策的初衷。除了新疆少数地方的少数民族,因为历史原因,汉语教育落后,可以在高考录取时继续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之外,各地其它各种因民族和宗教标签给予的差别待遇,必须制定时间表,逐步无条件取消。确实存在困难需要特殊照顾的少数民族群众,由第三条帮助解决。

  三、国家基于宪法原则,对各地贫困人口/弱势群体或受灾群众开展扶助或赈济。

  扶助和赈济的工作,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对受助对象家庭实际状况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然后统一发放财物,不得区分民族和宗教信仰标签差别对待。各级政府要帮助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地区发展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现代社会事业,逐步铲除各种传统陋习或宗教迷信存在的土壤。个别有宗教属性食品偏好的低收入少数民族家庭,的确吃不起牛羊肉,需要政府提供救济的,可由该家庭每年底主动向社区申报,由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经社区公示通过的家庭经济状况后,按标准分季度发放。

  四、国家应该大力倡导宗教和世俗分离,鼓励外来宗教中国化和世俗化。

  倡导以中国文化和真善美的导向阐释外来宗教,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化,坚决反对宗教干涉世俗事务(比如清真食品“认证”、禁酒“执法”),坚决反对宗教宣传反医学、反文明、反社会、反人类的思想,坚决反对各种非法传教活动和反对组织未成年人进入宗教场所灌输宗教思想,强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违者以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量刑严肃惩处。

  五、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积极推动伊斯兰教的中国化改革和建设。

  宗教神学理论中国化的程度,决定着宗教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程度。因此,必须大力推动伊斯兰教神学中国化改革,引导伊斯兰教的神学完成理论上的中国化,严禁使用阿拉伯语讲经诵经,严禁中东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在中国的传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伊斯兰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自由观、平等观、民主观、法治观等,融合吸收了中华文化中的仁爱、尊民、贵和、诚信、敬业等思想精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引领着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要让伊斯兰教界充分认识到伊斯兰教神学中国化的必要性和“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的危害性,克服因思想保守而产生的对中国化的误解和抵触情绪,防止被境外宗教原教旨主义误导,使伊斯兰教神学中国化成为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

  让伊斯兰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回归伊斯兰教在明清时期与中国儒家理学相融合的中国化传统,弘扬其教义讲中道、和平、宽容的正面因素。各地应该严格限制新建外来宗教活动场所,严禁政府越俎代庖斥资兴建,近三十年内建成的大型外国风格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在规模上和风格上逐步进行整改,以符合中国化和本土化要求。严禁宗教活动场所制造扰民现象。

  六、禁止宗教干涉世俗事务,引导各民族群众移风易俗。严禁任何宗教组织阻碍女性平等享有上学、就业、交友、结婚、生子、自愿晚婚晚育等女性权利。

  鼓励适婚男女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反对任何宗教以任何名义干涉世俗社会人们的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任何宗教组织都不得阻止其信徒与非信徒之间的恋爱或结婚,任何宗教组织都不得强迫其信徒的恋爱或结婚对象非自愿皈依其宗教,违者以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罪论处。(这条办法建议写入新修订的《婚姻家庭法》或宗教管理法中)这几条应该成为多民族地区干部政绩考核的硬指标。在理论上,树立宗教是经济发展滞后、精神文明落后反映的观点,考核官员的政绩,不但要看他治下辖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还要看他辖区内民族融合、宗教改革情况,尤其是宗教干涉世俗婚姻的内婚制,必须坚决破除。

  七、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用宗教信仰捆绑民族属性,必须将宗教事务和民族事务区分开来,分别划定红线。

  在各级党校、政法学校、军警院校中,应该开设民族和宗教问题的专题课程,设置必要的课程和课时,分别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加以介绍,剖析事情危害和总结处理原则,教育各级干部、党员和学员,让他们学会区分和处理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

  对中高级干部开设专题讨论会,由中央认可的民族和宗教问题专家讲授政策和答疑解惑。确保他们在这些事关政治正确的是非问题上明确原则和方向,不能稀里糊涂和稀泥,葫芦官判葫芦案。之所以现在一些地方干部处理民族和宗教事务畏首畏尾缩手缩脚,无原则地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小,就是因为在处理这些事务上,不清楚中央的原则,不知道底线在哪里,害怕依法秉公处理事端,会被民宗委盖上“破坏民族团结”的帽子而丢饭碗,因此往往偏向处理,让部分少民尝到甜头,变本加厉为所欲为,导致底层民众在这件事情上对政府骂声载道,既不利于化解矛盾,也与部分少民产生积怨,埋下冲突隐患。

  八、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级干部、公务员进行清查,严厉查处在宗教问题和反三股势力上的“两面人”。

  各级官员、公务员在宗教问题和反三股势力上,必须与国家大政方针保持一致立场,这是不言而喻的职责。各级党委、纪委、监察部门,接受社会对各级官员和公务员中的“两面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两面言行,严惩不贷。

  最后小编的建议就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必须全国推广!